好心为别人贷款提供担保,以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近日,宜章县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3.9万余元,支付逾期利息300多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0月15日,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4万元,借款用途为农业生产;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刘某作为“担保人”签了名按了印。2011年、2012年单笔借款一年期届满日内,被告李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即又将本金4万元全部贷出。至今年4月8日止,被告李某归还了借款本金881.9元及利息5118.1元。尚欠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3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李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3.9万余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按印,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刘某在借款人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未履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该笔债务之后,可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