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作担保
2012年9月5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两万元,用于投资项目。王某某当天写了一张借条,找到张某某做担保,因为碍于朋友关系,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写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条中注明一年内还清借款,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未主动还款,李某某多次催索未果,于今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和张某某偿还借款。张某某需要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债务人不还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某不依约还款时,张某某需要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