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许县城关镇某村的邱某,高中毕业后就靠养猪生活,几年下来也挣了不少钱。2014年年初,邱某打算扩大养殖规模,但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便向朋友康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
6个月后还款,每月利率为4%。
借款到期后,康某要求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邱某因养殖亏损,一时无力偿还。后来,康某多次向邱某催要,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康某将邱某诉至通许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处邱某偿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结果
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决邱某偿还康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要求邱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只对原告康某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