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布局
根据商务部《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中有关原则与依据测算本市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数量。
1.各区县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14%;
2.2014年度内因违规问题被终止经营许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典当行所在区县,新增典当行数量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核减;
3.全市新增分支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典当行数量的1/3。
二、设立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2年内不转让典当行股权,不以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担保类企业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4.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非公务员,无犯罪记录,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5.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6.法人股东应在经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1)进行财务审计;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经公开遴选确定的银行(附件2)进行验资。
7.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8.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县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附件3)。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4)。
(3)设立申请(附件5)。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典当行章程。
(6)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载明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
(7)典当行出资协议(附件6)、典当行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7);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8);法人股东如为上市公司,还需出具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9)。
(8)业务规则。
(9)相关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11)法人股东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10)、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原件、自有资金的有效证明。
(1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附件1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12)。
(14)区、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在有效期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
1.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合格且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7.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县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附件13)。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9)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区、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2)区县商务委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原件。
(13)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北京典当行业协会(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崇文商务大厦后院,联系电话:84544366)将相关信息录入“2014年度北京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信息系统”进行排序登记,并在系统中打印《设立申请排序登记表》。
(二)申请人持《设立申请排序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到区县商务委进行初审,逾期不到区县商务委提交材料,《设立申请排序登记表》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需到北京典当行业协会重新进行排序登记。
(三)区县商务委按照设立申请信息系统排序依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合格的出具《典当行设立初审推荐表》(附件14)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附件15),在设立申请信息系统中打印《设立初审排序登记表》;初审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在设立申请信息系统中做出详细说明,申请人《设立申请排序登记表》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需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到北京典当行业协会重新进行排序登记。
(四)申请人持区县商务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附件16)、《设立初审推荐表》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设立初审排序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商务委办公大厅7号窗口申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逾期未申报的,申请人《设立初审排序登记表》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需到区县商务委重新进行初审排序登记。
(五)市商务委按照设立申请信息系统中各区县初审排序依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商务部备案后在市商务委网站正式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在设立申请信息系统中做出详细说明,申请人《设立初审排序登记表》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需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到区县商务委重新进行初审排序登记。
(六)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持《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商务委办理《同意划款通知书》及领用当票的登记手续。
四、时间安排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自2014年12月12日9:30开始受理设立申请排序登记;市商务委办公大厅于2015年3月6日17:30停止接收申报材料;市商务委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委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设立典当行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初审推荐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规范初审,确保初审推荐符合程序和要求。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抓紧办理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截至2015年3月6日17:30初审推荐合格数量未达到发展布局中本区县测算新增数量的,剩余数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市商务委将根据各区县市场需求及设立申请信息系统中初审排序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市商务委审查合格后,各区县商务委要将审查合格的新设典当行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六、特别提示
(一)因申报材料不合格未能获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及因设立初审排序名次超出全市新增总数而未能获得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
(二)为降低申请人前期投入的经济成本,申请人的验资报告、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可于市商务委对其他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商务委办公大厅。逾期不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设立初审排序登记表》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需补齐前述材料到区县商务委重新进行初审排序登记。
(三)申请人对申报审批环节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商务委反映。
联系电话:87211834(服务交易处)87211741(监察处)
传真:6525368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702(邮编:1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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