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明确审批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典当行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3年度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坚持权责对等、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各地要按照统一安排,根据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见附件1)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2014年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或县设立典当行。
三、加强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审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进行审批,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批复文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当行设立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时限、优选原则、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涉及审批环节的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商务部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五、明确属地监管,加强风险处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商务部将加强典当行设立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2014年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于2015年3月31日截止,请于截止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2、3、4)报商务部备案。请各地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报送备案材料,按要求完成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
附件:1. 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附件1.doc
2.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附件2.doc
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附件3.doc
4.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附件4.doc
商务部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