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应遵循《公司法》规范运作。然而,一些相关文件对其有额外的规定。在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特征,却未涵盖在《商业银行法》范围内。这种模糊的定位为其今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且银行会附加条件,进而增加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因融资条件和只贷不存的约束,后续资金不足困扰其发展壮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位为企业法人,虽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但因无金融业务许可证,不能享受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小额贷款公司在税负上按照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纳,较高的税负给其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压力,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多头监管致使合力不足,极易出现漏洞,继而引发潜在风险,增加不稳定因素。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受利益驱动,违规融资,盲目扩大资本金规模,超出规定放贷;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和防控能力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手段收贷,给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
因此,需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科学发展。一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身份,出台政策,将内部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发展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试点发展为民营银行,为其准确定位未来发展方向。二是畅通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将融资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调整为1∶1,为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留有回旋空间;另一方面,对县域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当地情况实施考核,对考核未达标的机构,要求其新增上存资金融给小额贷款公司;另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执行,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有效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前提下,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待遇,同时,积极构建财政风险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