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置户籍等作小额担保贷款条件
根据新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挂钩;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借款人可自选反担保方式,如存货、存单等
我省规定,各地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