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服函〔2014〕250号
省服务业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
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服务业委: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明确审批责任
各市(县)服务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3年度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坚持权责对等、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的统一安排,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2014年度辽宁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见附件1)。各市(县)服务业委要按审批工作方案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
三、加强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审批
各市(县)服务业委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按照“由设立企业提出申请,市服务业委初审推荐,省服务业委审批,报商务部备案,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进行,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审核申报。各市(县)服务业委要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材料和市(县)服务业委出具的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表报送我委。
四、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市(县)服务业委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当行设立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时限、优选原则、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省服务业委明确由驻委纪检监察机构对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市(县)服务业委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五、明确属地监管,加强风险处置
各市(县)服务业委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加强典当行设立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附件:1.2014年度辽宁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表
3.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