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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14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操作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受理时间
  
  (一)申报数量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4年度天津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12%(具体额度以商务部确认后为准)。
  
  ​(二)受理时间
  
  市商务委对新增典当行受理申报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30日。
  
  根据商务部确认额度,按照申请排序进行审核受理。至受理截止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10%时,截止受理。如受理的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给予一次性补正告知,补正后重新排序,受理额满为止。
  
  二、受理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新设典当行的条件
  
  1.2014年度我市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3.股东中法人股东必须为中资机构,自然人股东必须为中国大陆籍。外资、合资、台资、港澳资企业禁止参股典当行。
  
  4.根据商务部监管要求,拟投资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成立3年,且2013年度、2014年度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法人股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含本次投资金额)。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投资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非国家公务员;入股资金为本人所有,来源真实合法。
  
  5.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企业已运营三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2.拟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但累计不得超过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含本次拨付)。
  
  3.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择优推荐,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年审连续两年A级达标。
  
  5.新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股东两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6.营业场所要求同新设典当行条件。
  
  (三)相关要求
  
  1.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将注册资金划入市商务委指定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1)。在申办期间,市商务委对注册资金实施监控。对未能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已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特业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商务委通知银行将注册资金划入其基本账户。申请企业在审核报批、备案期间不得划转注册验资资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到市典当行业协会确定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及股东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20%以上)。
  
  2.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也可上网查阅,网址:http://www.tjcoc.gov.cn公示公告栏目。
  
  3.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携带下述材料:法人股东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高管人员、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产权为个人或企业的应提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法的房屋证书,产权为公产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备案书,其它产权性质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企业申报时纸质版本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均附光盘电子版本,表格用Word文件格式制作。
  
  5.拟设立典当行全体投资人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的全体股东应出具授权书,授权指定经办人全权办理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事宜,授权书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报送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申报流程与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取得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函和初审推荐表后,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申报(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市商务委按照规定数量和时间接件,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备案。市商务委办理批复文件,申请企业据此申领公安部门特业证。市商务委经实地查验经营设施合格后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企业持上述两证原件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手续。申请企业持该典当行特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商务委办理《同意划款通知书》,解除注册资金监控。新设典当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按照市商务委的有关规定办理领用当票的登记手续。
  
  为加强廉政建设,由市商务委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此次新增典当行实行规划数量限制。因此,可能出现申请企业因递交申报逾期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通过核准的情况。由此形成前期各项投入及可能的经济损失,申请企业(投资人)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联系方式一览表
  
  2.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联系方式一览表

 

   

     

联系人

   

天津银行第三中心支行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盛欣园A2区

胡 郁

15222113470  85685818

天津银行恺丰支行

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

吴庆霞

13032286825  58375679

渤海银行天津多伦道支行

和平区荣业大街100号

王馨怡

15022642288  58185358

天津北洋金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河东区八纬路129号

孙国良

13803023818  24120327    

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河西区友谊路19号(地震局科研楼内)

李德贵

13920503157 18822030642

天津市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2号楼2501

李秀云

13642008701  58852528

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和平区郑州道20号(国际大厦后)

张 梅

13920473821   23397127

天津市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和平区卫津路与电台道交口佳怡国际商务广场D座2-1401室

王珊瀛

13702151344  

   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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