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相关规定精神,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明确审批责任
设立典当行的审批工作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3年度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按照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制定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在商务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商务部组织实施的《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制订的《2014年度陕西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见附件1)的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加强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审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4年度陕西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申报,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审核申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于2014年12月5日前将本辖区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按要求完成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
四、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设区市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当行设立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时限、优选原则、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五、明确属地监管,加强风险处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加强典当行设立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附件:1.2014年度陕西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意见表
4.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汇总表
5.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6.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陕西省商务厅
2014年11月5日
附件1
2014年度陕西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典当行的发展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发展、优化区域布局,保持与经济发展需求同步,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企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重点布局,同时适度引导尚未设立典当行的重点县设立典当行。申报、审批工作要坚持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二、典当行业发展布局
典当行业发展布局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综合各市经济发展水平、资金市场需求状况、典当行业效益、典当企业覆盖、地方监管水平等情况把握发展总量,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需求差异。按照商务部确定的西北地区新增典当行的调控档为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的18%,考虑各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行业发展需求。
(二)考虑地方典当行业效益情况的因素。对于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好、资金利用效率高的地区适当增加数量。截至2014年7月末,典当业资金利用率55%以上的地区增加1%;截至2014年7月末,2013年度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开业率低于30%的减少1%。
(三)考虑典当行覆盖情况。对于典当行覆盖密度低的地区,为更好的便利居民生活,适当增加数量。对每家典当行(1个分支机构视同1家典当行)服务20万人以上的地区增加1%。
(四)考虑当地监管水平。为更好防范风险,将地方监管水平作为新增数量的重要依据,监管水平薄弱的地区适当削减数量。截至2014年7月末,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率不到88%的地区减少1%;2014年的监管核查中未对每次反映问题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的地区减少1%;近一年来发生非法集资等引起重大社会反响事件的地区减少2%。
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与年审等监管工作紧密结合。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4年新增指标。
(五)各地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六)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区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设立数量的1/3。
各地区人口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典当余额、资产总额、新批企业开业率、系统上线率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省级商务厅核定的2014年7月经营报表和会计报表所列数据为准。资金利用率按照典当余额/资产总额计算。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符合要求的门面房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并且法人股东成立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六)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体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法人股东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将指定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五、申报程序
(一)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通知和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
(二)拟设立典当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年度申报要求,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设区市公安部门对拟设立典当行治安管理方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四)省商务厅对申请拟设立典当行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并进行公示。按照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进行审批,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批准设立结果报商务部备案,新增典当行批准设立审批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告,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准入要求及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6),认真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作废。
附件5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
(三)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见附件3)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
(三)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商务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证明要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提供2个会计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证明记录。
(六)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电子扫描版),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的证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八)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企业应按新增典当行承诺如实申报长期投资额。
(九)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电子扫描版),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需有股东占股情况)。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十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五)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十六)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如实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十七)典当行章程。
(十八)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十九)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以及典当企业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传真、邮编。打印成表格。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
(三)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城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以及非公务员的证明。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六)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