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昨日,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民间借贷中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部分典当行、担保公司扮演了“职业放贷人”角色。这些市场主体通常以自然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为担保公司,甚至有的系“地下钱庄”在背后操作、谋利。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日趋高利贷化。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有的出借人为规避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出借人定期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有的借款人因难以承受高利成本压力,将借款用于投机经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省高院提醒公众: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
【典型案例】
15万写成15元借款险些打水漂
2011年2月底,邱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5万元。2011年3月16日,邱某补出具借条,上面写明:“今向刘某借人民币壹拾伍元正。利率2%(每月叁仟元正)借期壹年”。
邱某借款后未支付利息,被刘某于2013年9月10日起诉至永安市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借款的款项来源。邱某辩称:该借条不真实,借条是泡茶闲聊时请教如何写借条时写的,后随意丢弃到垃圾桶。此外,即便借条是真实的,借条上书写的金额是人民币“壹拾伍元”,也只能证明其向刘某借款“15元”,而非“15万元”。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借条行文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的具体月支付利息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原告提供的相应借款来源证据以及对借款发生的具体陈述进行分析判断,该份借条可认定系邱某书写时存在笔误,对本案15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邱某应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息。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借条内容存在瑕疵时,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民间借贷中,借条是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法院会根据金额、利息支付等对借款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