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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4

  各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的精神,现就2014年度我省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从严审批,强化监管;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商务部关于“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的要求,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具体审批原则如下: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快,资金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二)典当行业在当地发展较好(典当行业营业收入、资本金利润率较高)的地区;
  (三)典当企业覆盖情况,即人均典当行数量较低的地区;
  (四)设区的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对典当行业监管情况,企业信息报送及时、上线率较高的地区;
  (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和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区);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要求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并需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请。申请设立典当行的企业按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并向当地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初审。各市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于2015年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统一向省商务厅政务大厅报送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后不再更换。
  (三)组织评审。省商务厅成立由有关专家、相关处室组成的审批工作小组,对各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于2015年2月18日前完成新增典当行和设立分支机构评审工作。
  (四)注资验资。评审合格的典当企业,于2015年3月13日前完成企业注资验资、网上公示等工作。
  (五)上报备案。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等材料于2015年3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备案,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录入新增企业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内容,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保证每项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二)各市商务局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程序合规。
  (三)各级商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向他人扩散有关材料。
  (四)申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
  1.不能按时、完整向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
  2.擅自改变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的;
  3.经审计,法人股东不具备出资能力的;
  4.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足额存入注册资本的;
  5.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联系人:兰中强
  电话:0351-4084262
  传真:0351-4063761
  附件:1.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
  2.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目录
  3.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推荐会计师事务所
  4.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指定验资银行
  5.成立X典当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6.设立X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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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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