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新设立典当企业的推荐工作将优先在典当行数量较少及经济总量较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的县(市、区)设立。
在申报条件上,为防范典当公司信用风险,稳定典当公司经营秩序,按照相关要求,新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大于2000万元,法人股东大于4户的优先考虑。
根据要求,法人股应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必须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此外,在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方面,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4000万元以上,向分支机构划拨营运资金800万元以上的,可优先考虑,同时,需要符合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划拨营运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条件。
据了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设立典当企业、需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商务局、市高新区招商局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1月8日17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