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金额500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等民间借贷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从201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备案登记的金额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12月31日17点,温州市民间借贷备案金额达到90.12亿元。
上月下旬,苍南县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印刷包装、P2P网贷等行业进行民间融资执法检查,发现有一家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也就是P2P网站虚报借贷利率,撮合的多起民间借贷实际利率高于其报备的利率,将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该中介被处罚款1万。
在检查中,还发现三家企业机构民间借贷未备案,被责令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内未能前来备案,将根据《条例》做出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未经备案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名录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金融方面有关人士表示,各企业机构以及市民要按照条例及时进行备案,目前已联合各县(市、区)金融办对达到强制备案标准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借入方,采取电话通知、约谈等方式让借入方来补办备案手续,通过执法带动介入。如果借入方执意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根据《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典型案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