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管管理细则的通知》(赣商办流通字[2013]130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将于近期开展2014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4年6月底前经商务部及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请于2015年1月25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企业核查初审工作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审查重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
(二)典当行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行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重点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行为。
(五)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重点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开展业务是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行为,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违规变更、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九)典当行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四、年审方法
(一)典当行自查(1月5―25日)。各典当行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认真填写年审要件,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典当行2014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典当行应提供以下年审材料:
1.2014年度典当企业总结报告(包括典当行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2014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2014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附注等);
3.由典当行基本账户银行、一般账户以及一个个人帐户银行(应年初时统计的一致)出具并盖章的2014年6月末、12月末两个阶段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4.典当行公司章程复印件及2014年度修改章程的决议书复印件(2014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还企业);
6.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7.典当行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典当行年审登记表(附件2);
9.2014年典当行经营情况表(附件3);
10.典当行当票申购使用情况表(附件4)。
以上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二份(省商务厅、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1月26日―2月15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典当行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认真汇总填写《江西省××市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年审报告及企业的申报材料等,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管管理细则》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的,应预扣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要及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报告省商务厅,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级工商、公安部门。
(三)省商务厅审核公告(2月16日―3月15日)。省商务厅将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商务部,抄送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典当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典当行,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违规对外投资或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的;
2.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4.有故意违法经营行为的(如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情节严重等);
5.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6.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7.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两次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8.拒不参加年审的;
9.当票使用混乱,不使用机打当票,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行为的;
10.息费收取严重违规的(如息费收取严重超范围或存在多次超过规定范围);
11.不使用全国典当监督管理系统,不按时报送月报的;
12.串通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握年审工作标准,加强对典当行的指导。
(二)严密组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典当行如实填报有关经营数据。年审中,要对经营情况较差、有违规违纪纪录以及上年度年审为B类的典当行,要采取现场检查或约谈企业高管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对违法违规、不接受监管的典当行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三)认真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典当行上报的年审材料认真审核,并形成年审报告,及时完成年审初审工作。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电子邮箱:smc993@126.com
附件:1.江西省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2.典当行年审登记表(2014年度)
3.2014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