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资金紧张典当空调借款100万
家住平阴的孙平今年53岁,常年从事煤炭生意,因周转资金紧张,去典当公司典当借款。2013年1月17日,孙平作为乙方与甲方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质押借款;借款金额:100万元;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5%,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扣除;借款用途:经营临时借款;借款期限:60天,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3月18日止,宽限期5天;借款发放方式: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户;还款方式:到期后一次性现金方式偿还,利息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当金本息、费用,乙方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甲方本息、费用、逾期部分,除按照约定利率、综合费用率收取外,按日息加收万分之15支付给甲方作为罚息,乙方违反本合同、从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有权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担保责任或者处置当物。
在签完合同后,当日典当公司向孙平支付当金100万元,孙平出具收到条一张。但是当期届满,因孙平购买的煤炭没有卖出去,手里没有资金偿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孙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判按借款归还本金及利息
此案的主审法官张跃安认为,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应遵循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典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典当行办理信用贷款,故典当行对外办理除典当以外的贷款业务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此类合同应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典当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不按规定办理动产质押手续,其实质是违法发放信用贷款,原告与被告孙平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新新科技公司签订的《典当保证合同》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孙平返还当金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原告按合同约定所主张的利息、综合费率、费用、罚息、违约金,无相应的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孙平因占用资金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而被告人新新科技公司作为担保人,明知典当行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而提供信誉担保,其自身亦有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孙平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