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总结西门庆的生财之术,除了偷税、靠纳妾财色双得以及多元化投资之外,放高利贷也是其一。证之于《金瓶梅》文本,诚然。但同样是放高利贷,西门庆与一般民家还有很大不同。
《金瓶梅》第38回,“揽头李智、黄四派了年例三万香蜡等料,钱粮下来,该一万两银子,也有许多利息”。何谓“揽头”?魏子云《金瓶梅词话注释》释曰:李智、黄四二人是西门庆在商场上的有力帮手,因为西门庆已是五品秩的武官,身在官场,不能直接作官商之间的营私舞弊行为,虽有几家铺面,雇有韩道国与人经营,但有些与官府在暗中往还的事,须有商人作底盘。李智黄四就是这种人物。
据此,对西门庆来说,李智、黄四的作用无非充当官商之间的媒介罢了,即今之“掮客”也。依靠这样的掮客,在这笔承揽朝廷香蜡、“有许多利息”的生意中,碍于身份,西门庆未直接参与,但应伯爵对西门庆划策曰:“教他另搭别人,在你借二千两银子与他,每月五分行利,教他关了银子还你。”最后西门庆借出了一千五百两银子。
西门庆借给两个揽头一千五百两银子,“每月五分行利”,这是个什么概念?直白地说,仅凭这笔一千五百两银子的借款,西门庆每年获利900两白银(16.77,-0.22,-1.29%),即年息高达60%。
这当然属于不折不扣的高利贷,而且还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容。《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这条法律,民间借贷“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这一点很好理解;“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一本一利”究竟何所指?查考了一下,“一本一利”这个词在元明戏曲小说里经常出现,《宋元语言词典》释之为“连本带利”,但这种解释显然比较牵强、含混,因为如果将“连本带利”代替“一本一利”再放进明朝法律条文中,遂成为“年月虽多,不过连本带利”,这如何说得通呢?
百思难解之中翻书遣闷,突然在郭建《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一书中找到了答案。原来,“一本一利”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利息进行限制的一种规定,即债务利息无论怎么累计都不得超过原本的100%,易言之,债务人所要偿还的债务最高数额只能是一个本金和一个总额相当于本金的利钱,所以习惯上称之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无论金融业是否发达,民间借贷都无法消失。但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如果放任借债利息过高,就不再是借贷双方私人的事情,而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历代法律都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限制。唐代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称为“一本一利”,同时又从利率上限制利息盘剥,每月利息不得超过六分,以后唐末法令又进一步限制利息,月利不得超过四分,宋朝法令沿袭唐末“月利四分”的最高利率限制,到了金朝,这个利率又被降到“月利三分”,直到被元明清各朝法律所相沿。而据考证,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规定仍然有效。
回头看西门庆和两个揽头的借贷,属于高利贷一目了然。但细究其里,其实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应伯爵在双方之间搭桥时对西门庆说的明白,“凑个千五儿与他罢,他不敢少下你的。”揽头原就是借助西门庆的官方身份赚朝廷的钱,当然要对西门庆表示感谢,借债之后再还债付息本来就是烟雾弹耳。既然旨在以隐蔽的方式让西门庆分润,利息之高低又哪里是值得关心的问题呢?
众所周知,放债利息过高充满了无法预知之风险,而且还往往不为法律所容。但是如果其中掺入了权力因素,这种风险就会降低许多,就像应伯爵说的,面对西门大官人,借债人谁敢少与你的?民间高利贷纠纷中,债务人一旦资金链断绝,官员身份的债主总会在第一时间拿到他的本金甚至利息,今人又何曾陌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