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就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年审准备阶段:2015年1月4日—1月10日,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相关法规、文件,拟定年审工作通知。
(二)企业自审阶段:2015年1月10日—1月31日,典当企业准备年审材料,按照盟市商务局要求,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三)盟市初审阶段:2015年2月1日—3月15日,盟市商务局汇总情况、进行初审,按户填写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提出年审初审意见,撰写年审工作报告。
(四)复审阶段: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自治区商务厅对各盟市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对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对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对发生重大问题的企业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五)总结阶段:2015年4月15日—4月30日,汇总全区年审情况,撰写年审工作报告并上报商务部。
四、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提交材料
1.辖区每户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要求:填报人签名,加盖商务局公章)。
2.辖区每户典当分支机构年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要求:填报人签名,加盖商务局公章)。
3.本盟市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报告(要求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按照A、B分类原则,对每家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初审意见;辖区企业运行情况、行业及年审中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二)典当企业提交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2.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5.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五、几点要求
(一)各盟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按照典当业监管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继续强化属地管理,形成由分管局长负总责、业务科(股)长牵头、分工明确的年审运行机制,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的作用,要求辖区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出具典当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附注编制须补充披露《规定》第二条(一)至(四)的内容。
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合并及分别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报报总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分公司财务报表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各盟市商务局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指导企业抓好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终止典当经营许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年审材料要求用A4纸顺序装订,以盟市为单位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自治区商务厅不单独接收典当企业自行送达或邮寄年审材料。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内蒙古自治区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