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业务需要强化监管,规范运营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应该遵循的三个原则是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监督管理与传统习惯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与尊重交易自由相结合的原则。实践中,典当行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
1、以民代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一般动产质押的综合费率不超过4.2%,但是房产抵押的综合费率才2.7%,费率的较大差异给唯利是图的典当企业追求高额利润带来商业机会,由于监管部门只能对其流程进行监管,对于典当行为的本身和内容无法实施监管,很多典当企业弄虚作假,以名为质押实为房产抵押的方式提高综合费率的收取高额的利润回报,扰乱了典当市场。
2、变相融资。政府批准典当企业从事典当业务的前提是企业的股东或者投资人,利用自有资金发展业务,因此《办法》规定了典当企业不得进行向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但是很多典当企业随着行业的发展和自身业务的拓展,当自身的业务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为了转移风险,采取体外循环、当票不入帐等方式,在既不增加注册资本金,又不申请商业贷款的前提下,通过多种途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风险转移给不确定的融资对象。
3、化整为零。《办法》规定三万以下的绝当物可以由典当企业自行销售,三万以上的绝当物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为此,很多典当企业为了方便、简捷甚至获得利益等,竟然将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份当票分为多份,以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瞒报实当。《办法》对于典当企业的资产管理规定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同时在监督检查中规定了处罚规则,因此很多典当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突围限制,一方面掌握检查监督的规律,另一方面在检查到来之前采取循环空当、隐瞒实际当票的方式,不仅可以逃避监管,而且还能顺利突破限制性条件从事典当经营业务,行典当之名,得吸存之利。
5、不当经营。典当行业的不当经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典当企业之间打资金实力仗、费率仗,《办法》规定了费率的上限,但是没有规定下线,因此很多典当企业在同一业务领域进行价格、资金实力拼;二是非法发展连锁经营。《办法》第3、第12条一方面规定典当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时典当企业还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造成很多企业理解为典当企业是可以合法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实践中造成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两难监管境地;三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社会资源、资金实力等优势,垄断某一领域、群体的经营地位。
二、融资租赁需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归纳起来他应该有五个方面的特征:1、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2、由制造商对承租人要求购买的设备直接承担质量责任,无需出租人做出担保。3、出租人享有在承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承担管理、维修和保养责任。4、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解除,且违约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
由于上述特征,导致了该行业普遍存在以下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等,都将直接影响到融资的风险。
2、金融风险,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决定着承租人的还租能力将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
3、贸易风险,融资租赁的贸易属性,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市场准确判断能力。
4、技术风险,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
三、拍卖行业需要完善立法,协调统一
所谓拍卖就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它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拍卖立法与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从行业立法上看,目前我们国家的《拍卖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及其行为,但是对于拍卖对象、范围和程序没有明确,至少是没有强制性规定和规范,如目前的拍卖公司能有绝对自主权的就是一般的民品,但是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司法涉案的其他财产,只能依赖于相应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构的选定才能付诸实施。这就导致了权力机关权利的竞争引发拍卖活动的恶性竞争,同时也导致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引发企业对拍卖程序启动的恶意利用,直接影响到拍卖的基本原则,既损害了拍卖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拍卖活动的秩序,还从不同程度加大了腐败的机会。
其次,从行业发展上看,拍卖源于宋元时期,历史悠久,也算是行业中的“老字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拍卖行业不仅为企业家关注,为投资、收藏者关注,也为有关权利机关关注,甚至都认为是一个商业“机会”。因此,不仅权力机关牢牢把住这个委托权,一定程度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企业生存的隐形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觉得这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应该多“卡卡油”,如最为明显的就是纳税基数,到底是按照成交额计算还是按照佣金计算?一直困扰着企业的发展环境。
最后,从行业自律上看,正是由于拍卖行业的发展历史早,利润高,资源少,所以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是十分的激烈,加上缺乏行业自律,特别是在“拍卖企业在作出瑕疵声明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下,由于协会的体制造成协会的利益必须与企业的利益捆绑,不仅导致协会的企业之间采取卑鄙手段恶意杀价、造假等,甚至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抢占市场的事情时有发生,如假评估、串拍等,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老字号”的公信力,甚至经常出现“围拍”、“假拍”、“故意流拍”等现象,同时由于协会的导向造成为规范和立法向着不健康、不公平的方向发展。
四、监管建议需要大力发展,防微杜渐
1、促进《拍卖法》的修订工作,加大该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制定相应的拍卖流程和拍卖活动监管制度,调整协会的体制和职能,狠抓行业自律,协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为企业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
2、尽快出台《典当管理条例》,搭建典当交易监督平台,对典当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与投诉控告监管,对重要的典当交易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如需要其他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的、需要鉴定师进行评估的、典当金额在五万以上的交易进行备案申请,经过备案以后才能生效。这种制度能有效通过强调合同效力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加强企业的风险意识,尽量减少瞒报、漏报或者故意体外循环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程序提高客户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同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抵押(质押)证明文件、交易类别和金额、当物名称种类与图形、评估鉴定机构资质及其鉴定评估人员、鉴定评估价值、合同期限等等。这样通过提高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成本,既可以有效防止第三方故意弄虚作假,又可以防止企业重复典当、空当。
3、鉴定评估师不得在典当、拍卖行业任职、兼职。让鉴定评估师成为第三方中介结构,通过其中立立场的定位和无利害关系的定位,防止收当时故意降低当物的价值,绝当出卖时故意提高当物的价值。
4、建立和完善融资出租企业的准入门槛和保证金缴纳制度,防止出租企业以贷养租,将风险转嫁他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应该建立融资承租企业的诚信体系,杜绝以租套现。